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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單位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,直接將東莞勞務派遣員工退回東莞勞務派遣,可能出現(xiàn)兩種情況最終導致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。一種是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公司后不愿意接受派遣公司的另行安排,派遣公司只能依據(jù)法定程序通知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。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,為了避免引發(fā)不必要的勞動糾紛,自然會選擇“代通知金”的形式。用工單位作為派遣員工的最終用人單位,自然也就是“代通知金”義務的最終承擔人。用工單位是派遣員工付出勞動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終受益者,派遣公司只是為用工單位提供了服務而收費服務費用,并沒有直接從派遣員工身上獲取任何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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